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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合乘还是私自营运?法院判定顺风车事故保险不赔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4-15 08:58:00

互助合乘还是私自营运?法院判定顺风车事故保险不赔



“顺风车”是“互助合乘”还是“营运行为”?出了事故,保险是否赔付?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否定回答:“顺风车”不属于“互助合乘”,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办案法官认为,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赔偿损失,但也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新险种。

  “顺风车”路上爆了胎

  涉案当事人是在国企上班的宋某。

  2015年7月,宋某筹钱买了一辆二手车,花几分钟在网上注册了“滴滴打车”司机用户。

  7月底,宋某把委托在4S店工作的朋友办理该车保险手续,自己开着车上路了。

  同年8月15日0时20分,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陆某从群星城送到仁和路,滴滴打车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

  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严重毁损的事故。

  经现场勘察,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滴滴平台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据宋某回忆,截止本次事故发生前,其共通过滴滴平台接单11笔,收取了10笔费用(发生本案事故的一次未收取费用);每次都是由乘客按照滴滴软件算出的费用支付车费给滴滴,滴滴再打款到司机的户头上。

  13万维修费谁来出

  宋某将该事故车辆拖运至4S店维修。2015年9月13日,4S店为该车出具维修估价单,预计维修费用为131005元。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宋某车辆上的乘客陆某作了谈话笔录,确定了陆某在2015年8月15日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上的“顺风车”平台叫了宋某的车,协商以10元的价格从群星城到仁和路,在仁和路地铁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2015年9月18日,因理赔遭拒,宋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车辆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办理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同年7月29日宋某在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处为这部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期间自2015年7月30日0时至2016年7月29日24时止。

  宋某提交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的“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该保险单的“重要提示”项载明:“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

  庭审中,宋某承认陆某所说事实,但其并未向陆某收取费用。

  宋某同时认为,“滴滴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

  此外,宋某表示,在4S店托朋友购买保险后,保险单被朋友送到另外一个朋友那里,直到本次事故发生后其才拿到保险单,所以对保单内容并不知情。

  “营运”还是“合乘”

  经审理,法院认为,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提供的保险单虽为格式文本,但在保险单正本加粗字体“重要提示”项中已向宋某作出提示说明,该项标注已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对保险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宋某说的情况属实,他自己没有及时取回保险单,搁置自己的权利,应自负其责,由于宋某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提出变更保险条款的异议,应视为宋某已认可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办案法官说。

  本案更为重要的争议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宋某的驾驶行为是“营运”还是“合乘”?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办案法官指出,但“滴滴打车”软件是提供了一个供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由车辆所有人与乘客通过该软件平台联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该软件自动计算出行车费用,由乘客将乘车费用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其本质是交易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宋某主张其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中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陆某,却不能证实其确系“合乘”。

  此外,宋某承认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十余次,其行为明显增加了涉案标的车的行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宋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宋某要求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办案法官指出。

  2015年12月18日,汉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想顺路带个人,并不是为了挣顺风车的收入,不是营运行为。

  经审理,武汉中院二审判决:宋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平台,以约定的10元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由于宋某未向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今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区分短途营运与营运车辆

  2015年,浙江杭州等多地曝出新闻,“滴滴”、“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保监会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

  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损失?

  武汉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刘阳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确实可以不赔偿损失。

  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刘阳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

  “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刘阳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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