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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落地,需弥合法律与现实距离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4-08 15:42:00

二孩政策落地,需弥合法律与现实距离


靠“一纸禁令”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利显然行不通,缩短法律执行与现实情形的距离才是正道。

  河南郑州一高级中学的内部文件载明,鉴于学校女教师人数较多,涉及的教育教学工作面大,为使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只有施行有序生育。而且文件明确规定了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为15名和16名。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显然,郑州校方“排队怀孕”的做法既不合理,更涉嫌违法。

  企业和单位出台“怀孕必须排队”的规定,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根据媒体梳理,近年来,河南焦作、山东济宁等地都曾传出要求员工“排队生育”的新闻,医院、学校等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是出台此类规定的“重灾区”。不可否认,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也有自己的难处。比如说,新闻中的郑州一高级中学,女教师的比例很高,如果都扎堆生育的话,学校正常的教学必然要面临困难。毕竟,生育后有数月的产假,这段教学“空窗期”谁来补充?教师集中怀孕、生育后,学校的教育质量如何保证,耽误了学生的学业谁来负责?学校的各学科间的老师男女比例也不平衡,如果某一学科老师都集中生育,这一学科的教学谁来顶替?即便是有代课老师,但其能否“胜任使命”呢?这一系列的问题,也是落实教师生育权利绕不开的难题。

  “排队怀孕”看似是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生育问题”上的矛盾对立,女职工要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利,用人单位也要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行,其实质却是法律与现实的距离。法律的条文并不能涵盖现实的所有情况,执行法律过程当中总会遇到千差万别的问题。但遇到现实问题并不是说就要出台“土政策”去歪曲法律,而是更应在执行法律与化解现实问题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还以郑州一高级中学“排队怀孕”来说,校方可以与有生育意愿的女教师集体协商,根据教师生育计划合理安排,并适当地奖励那些愿意推迟生育时间的女教师,这样也能避免集体生育休产假带来的困扰;从当地教育部门来说,也应该对辖区内的学校教师统筹调剂,对有生育意愿教师集中的学校,校内“调剂不开”,可与其他学校教师相互调剂,既保证教师的生育权利,又兼顾学校的教学需要。靠“一纸禁令”剥夺女职工的生育权利显然行不通,但也并不是非要在维护生育权利与保证单位运转之间各执其一,缩短法律执行与现实情形的距离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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