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正文

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应该赔偿?

来源:商丘名律网 作者:周芳卫律师 时间:2015-12-16 15:12:00

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应该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李德龙(化名)在河南某小学一年级上学,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班同学郭孙峰发生口角,郭孙峰推李德龙一把,造成李德龙摔伤,李德龙父母因此花去治疗费3000元,因各方调解不成,李德龙父母把河南某小学、郭孙峰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得知,李德龙和郭孙峰都是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该付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河南某小学赔偿李德龙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商丘知名律师周芳卫认为: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很难。

注意事项:如果是学校以外的人的原因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免责声明:
声明:本文由http://www.66ls.cn/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