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1-24 14:54:00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分享到:
上一篇: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
下一篇: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