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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 作者:周芳卫律师 时间:2019-03-21 21:06:00

案情

2015年7月1日,刘丽(化名)应聘进入商丘市某科技公司担任财务,试用期1个月,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后基本工资为30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迟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丽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后刘丽在工作八个月后离职。事后刘某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问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以及劳动主动离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别是中小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管理,有些企业就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担心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可能要增加很多法律责任。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比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更大法律责任。

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需要在工作过程中多搜集自己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证、服务证、工作牌、银行转账明细等。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外由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案刘丽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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