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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足半年就离婚 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1-20 17:42:00

在我国,婚前订立婚约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婚约订立过程中,往往会约定并支付彩礼,但是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由此,在现实生活中,便容易产生了很多有关彩礼的纠纷。由于彩礼纠纷的复杂性,而我国现阶段法律规范又不够完善,彩礼问题引起的诉讼往往十分复杂,矛盾十分突出。在此, 特邀成都婚姻法援网陈元果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尝试浅析此问题。

案例

    结婚不足半年就离婚,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本市男青年吕某与女青年杜某登记结婚仅三个月即离婚,吕某打官司向杜某索要彩礼现金1万以及金项链、金手链等。今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今年2月20日,吕某与杜某登记结婚,但两人于5月29日登记离婚。吕某为了索要彩礼将对方告上法庭。吕某说,登记当天按照习俗给了杜某彩礼现金1万元,还有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还有一枚钻戒。登记后两人为结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登记结婚仅三个月即离婚。他与被告登记后未举办婚礼仪式,也未在一起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现金和金饰品以及钻戒。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不同意,她说彩礼是婚后原告赠与她的,不需返还。被告还否认收到过原告给予的钻戒。

法院判决

    结婚不足半年就离婚,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法庭认为,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从登记结婚到协议离婚仅三个月,时间较短,因此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支持。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涉案的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现金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结婚不足半年就离婚,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反婚约时,另一方不可能基于上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所以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把传统的送彩礼视为特殊的赠予行为。彩礼有其自身特点:1、赠送彩礼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2、彩礼的赠送不一定是当事人出于自愿,往往是在对方的强烈要求下给付。

当事人给付彩礼是为了某种目的,也就是缔结婚姻而为的赠与行为,这是彩礼行为区别于其他赠与行为的重要标志。出于这种目的的人身属性,如果其赠与的目的不能够达到,赠与人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而不能要求受赠人实现其目的。因此,如果订婚双方分道扬镳,彩礼给付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彩礼。

    结婚不足半年就离婚,男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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