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正文

女童校内被同学针头刺眼致残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5-06 08:23:00

女童校内被同学针头刺眼致残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



 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某小学一名8岁女童在课间玩耍时,不慎被同学用注射器针头刺伤眼睛导致伤残,女童家长在协商无果下愤而将学校及该同学告上法庭。2016年5月3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4年3月,原告刘某在学校内的小卖部玩耍时,不慎被同学陈某用注射器针头刺伤右眼,导致其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及右眼眼内炎。经医院医治后,刘某仍遗留下右眼低视力I级别,经司法鉴定为X(十)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原告监护人多次找到学校负责人及陈某监护人协商解决医疗赔偿问题,但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原告随即将该小学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940元。

  庭上,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本案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是侵权人,因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学校也辩称,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学校通知家长带学生去看医生,并对事情展开了调查,但无法查清到底是谁弄伤的。同时,学校也多次召开讨论会,并与原告家长多次进行协商,但家长至今未作答复,且原告刘某也购买了医疗保险。学校对此次事件非常重视,也进行了谨慎处理,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减、免学校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被注射器刺伤,此时属于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且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均为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学生携带有危险性的注射器针头到校,未能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未能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被告学校赔偿给原告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706元。关于被告陈某,因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告身体伤害为其所致,且被告陈某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

免责声明:
商丘明律网66ls.cn)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QQ591480986 更多联系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