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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妹继承父亲40余万元遗产 却拒还其父20万元债务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4-29 08:43:00

                     两兄妹继承父亲40余万元遗产 却拒还其父20万元债务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如果欠债的父亲身故后没有遗留财产,或者子女又不自愿偿还,恐怕这种期望会与现实脱节。家住巫溪县的吴女士就经历了一回这样的讨债,庆幸的是借钱之人给子女留了一笔遗产。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发生在巫溪县的子女继承遗产而拒绝偿还债务的纠纷案,法院明确表示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子女享受了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偿还父亲债务的义务。


事发


父亲突遇车祸身亡欠下20万元债务


四年前,家住巫溪县的吴女士存了一笔钱,她正考虑将这笔钱拿去投资理财时,生意上急需资金的朋友王某得知了吴女士手中有闲钱的消息,便找到吴女士借钱。


由于双方是多年的朋友,吴女士对王某借钱的事没有推辞。随后,吴女士借给王某20万元,王某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一年期满支付本金及利息。


刚开始两年,由于王某生意红火,每年都能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利息,本金继续借用。时间到了2013年,王某的生意不顺,当年年底未能按期支付吴女士的利息。吴女士也是个通情达理之人,加上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同意了王某延期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的请求。


去年1月,王某突然遭遇车祸身亡,这令吴女士措手不及。吴女士心里明白,虽然人们常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如果王某没有遗产留给子女,而其子女没有能力或不愿偿还,要回这笔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据此,吴女士做了最坏的打算。


诉讼


两兄妹领取父亲保险赔款拒还债务被诉


生前,王某先后在保险公司买了大额意外伤害及医疗等保险,身故受益人均为其儿子王益(化名)、女儿王玲(化名)。


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王益、王玲兄妹理赔款40余万元。吴女士得知王某子女领取这笔巨额保险赔款后,便向二人索要其父亲向她借的20万元借款,岂料被王家兄妹二人拒绝。


随后,拿不回借款的吴女士向律师咨询王某子女有没有偿还其父亲债务的义务。律师明确告诉她,王某子女领取了其父亲的巨额保险赔款,说明其已实际继承父亲的遗产,其子女就应当清偿父亲生前债务。


吴女士吃了定心丸后,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妹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判决


被告在所继承遗产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吴女士的诉讼请求,王益、王玲两兄妹有不同说法。其称,钱是父亲借的,父亲死亡后他们继承40余万元,现在已偿还父亲生前债务52万元。除已继承的40余万元遗产外,对父亲其他遗产放弃继承。因此,他们没有义务替父亲再偿还吴女士的借款。


巫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对王某生前借款2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该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王益、王玲兄妹领取了父亲40余万元保险赔款,表明其已实际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目前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只偿还了其父亲生前10万元债务,还剩余30多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和债务,缴纳税费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据此,王益、王玲兄妹应在已继承的30多万元内清偿父亲生前对吴女士所负的债务。


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益、王玲兄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吴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


继承遗产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据此,法官就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向市民进行了解读。


限定继承。法官解释,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特定遗产债务清偿。法官解释,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以及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


所谓特定遗产债务清偿,法官举例说,被继承人生前为了继承人上学、结婚、经营个体企业等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者是由于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未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等。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因而父母因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或者因病治疗所欠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承担。


法官称,如果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难所欠的债务,就等于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样势必也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那种推卸赡养父母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与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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