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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婚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4-25 09:36:00

妻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婚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妻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婚,而且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妻子竟然就失联了,丈夫到妻子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庭审中这位丈夫傻了眼。4月21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彭某财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认定是他人冒名顶替被告,冒用被告的身份信息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与本案被告不存在真实的夫妻关系,未共同居住生活,亦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裁定驳回原告彭某财请求与被告黎某离婚的起诉。

  今年1月13日,原告彭某财专程从福建省沙县高砂镇来到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彭某财与被告黎某离婚。上思县人民法院法官当场为原告彭某财办理好相关立案手续。

  4月13日,上思县人民法院思阳人民法庭由“1名法官+2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彭某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彭某财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双方于2006年12月18日到原告所居住的福建省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双方仅认识几天即草率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因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导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被告黎某书面答辩称,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与被告的身份信息相符,但结婚证相片并非被告本人。被告从未到福建省沙县与原告登记结婚,是他人冒用被告的身份信息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已在上思县与他人登记结婚,不存在与本案原告离婚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彭某财主张与被告黎某存在夫妻关系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黎某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为此提供了结婚证,证实其与黎某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黎某的户籍证明,经核对,原告持有的结婚证载明的黎某的身份信息与被告黎某户籍证明上的身份信息一致,但结婚证与户籍证明上所附相片不是同一个人,可以认定是他人冒名顶替被告黎某,冒用黎某的身份信息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与本案被告黎某不存在真实的夫妻关系,未共同居住生活,亦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此外,经查明,被告黎某已于1997年11月28日在上思县与何某结婚。离婚应当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不存在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因原、被告不存在真实的夫妻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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