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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酒后骑车身亡 同席同学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4-19 15:22:00

同学聚会酒后骑车身亡 同席同学承担次要责任


江西法院网讯 参加同学聚会酒后驾车身亡,同席同学被判承担次要责任。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十二被告赔偿四原告共计一万七千余元。

    受害人王某与十二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8月16日,邓某邀请同学聚餐,当晚共有王某和十二被告聚餐。席间,除了二、三名女同学未饮酒外,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人共饮用了一瓶白酒、大约九瓶啤酒。酒席结束,王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王某骑车发生侧翻,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后被他人发现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用去医疗费 24135.84元。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参加同学聚餐饮酒过程中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其明知自己聚餐后仍要驾驶电动车回家,仍旧饮酒,且酒后驾驶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案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十二被告本应对饮酒后的王某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但十二被告明知却放任王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以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没有进行劝阻制止,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邓某作为聚餐的请客人应承3%的赔偿责任,其余十一名被告每人承担1.55%的赔偿责任。王某的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3元,由邓某赔偿1500元,其余十一被告各赔偿773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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