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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履行贷款担保责 买家失诚信被诉追偿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 时间:2016-04-14 08:42:00

车行履行贷款担保责 买家失诚信被诉追偿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代步工具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许多市民在购车时往往采取贷款的方式,有些市民由于超前消费引起的汽车贷款纠纷也日益增加。本案就是因为汽车销售公司为车主董某买车提供贷款担保,而董某没有能力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甚至玩儿起了“躲猫猫”引发的纠纷。2016年4月11日,董某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连带偿还某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购车款本金及利息41551.93元并支付违约金12795.58元、管理费1100元,共计55447.51元。

2011年10月18日,董某夫妇来到该汽车连锁店购买了一台一汽佳星牌汽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汽车连锁店将价格为53000元的该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给董某,董某首付车款的30%即16000元,余款37000元向银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约定借款期限为36个月。同时汽车连锁店为董某在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董某以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到汽车连锁店缴纳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汽车连锁店收到费用后再转交给银行,目的是为了一次性向银行付清贷款,从中赚取客户按月缴纳的利息。但董某仅仅偿还部分借款,余下本金及利息41551.93元不予偿还。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该汽车连锁店按时偿还了银行本金及利息,现已全部还清,为此提起诉讼,向董某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汽车连锁店将一汽佳星牌汽车销售给董某并为其向银行借款37000元提供保证,因董某在还款期限内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汽车连锁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董某追偿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1551.93元。此外,按照合同约定董某应支付汽车连锁店违约金12795.58元、管理费1100元,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魏都法官提醒,与汽车交易市场的火爆随之而来的,是汽车金融交易中的乱象丛生。不少买家由于超前消费意识,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消费能力量力而行,最终负债累累;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于汽车金融市场的生疏,推出名目繁多的贷款项目从中赚差价,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合法经营诚信买卖,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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