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纠纷<<正文

怎么理解诉讼时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2-13 15:40:00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有多长?

1、一般是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起算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能否中断、中止或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存在客观障碍。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作者:周芳卫律师

 

 

分享到: